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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不得囤积房源赚差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8日05:39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李韶东彭永生实习生王伟)昨日记者获悉,成都市房管局已发出通知,对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等进行备案监管,大力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同时,凡未办理资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咨询业务的,将被责令停止房地产经纪、咨询业务,并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成都市房管局本次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咨询市场秩序的通知》和《
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两个文件。该局市场管理处的赵江明处长对本次政策进行了解读,并透露将在明年起对房地产经纪企业的备案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他认为本次文件有以下几点新意:

  无备案证书不得从业

  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在取得营业执照30日内应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领取《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资质备案证书》。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相关业务。而且还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包括分店和加盟店也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中介不得赚房屋差价

  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应在经营场所公示其营业执照、资质备案证书、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及收费标准。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必须提供真实房屋价格信息,不得蓄意囤积房源,变相哄抬房价,赚取房屋差价。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收取费用应出具发票,依法纳税,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不备案可罚1至3万

  房管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经纪、咨询活动中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制度,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示、曝光。对未办理资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咨询业务的,由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业务,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资质备案实行年检制度,并予公示。年检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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