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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化”促我省中药发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8日07:29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济南11月7日讯(记者吕华远)近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相关暂行规定,对省级中药现代化示范企业、示范园、示范基地和创业中心认定条件、程序和培育措施做了明确规定。

  根据这一暂行规定,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省级中药示范企业、省级示范园(基地)和省级孵化器进行认定和管理。示范企业必须通过国家GMP或GAP等质量标准认证。企
业每年用于科研开发的经费,应占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示范园、示范基地和孵化器的认定也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经过认定的示范企业、示范园区(基地)或孵化器,将分别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并实行动态管理,不符合培育条件的将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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