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和公安部制定七项措施应对袭警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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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8日07:55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北京十一月七日电 近年来,中国各地报复袭击和围攻殴打公安、检察干警,妨碍公安、检察干警依法执行公务的事件屡有发生。据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加强公安检察干警执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 两部门强调,要建立健全保护公安、检察干警执法权益的工作制度,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并提出了七项具体要求:
一是研究制定报复袭击公安、检察干警,妨碍公安、检察干警执行职务的处置预案,组织落实应变防范措施; 二是发现有报复袭击公安、检察干警等苗头或者安全隐患的,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及时相互通报情况; 三是对恶意投诉、诬告陷害公安、检察干警的,要依法及时进行查处,并以适当形式澄清事实、消除影响,为公安、检察干警恢复名誉; 四是发生报复袭击、围攻殴打公安、检察干警,妨碍公安、检察干警依法执行职务的事件时,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应当亲自负责,及时组织力量调查处理,依法采取措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检察院应当积极配合或者派员到场; 五是警察在执法活动中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使用警械、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检察院; 六是对报复袭击、围攻殴打公安、检察干警,妨碍公安、检察干警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检察院派员参加讨论; 七是对于因犯罪行为而使公安、检察干警遭受经济损失的案件,要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两部门要求各级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加强执法安全防护建设,为公安、检察干警依法执行职务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对于责任制不落实,保护措施不到位,指挥、决策失误,导致公安、检察干警遭受围攻、袭击造成伤亡的,要倒查追究有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