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游街“风景”该是走到尽头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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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8日08:41 检察日报 | |||||||||
甘肃省庆阳市惠通公司的惠治学,两年前被庆阳市西峰区警方挂着“盗窃犯罪嫌疑人”的牌子游街示众,后来,甘肃省公安厅的技术报告还了他清白。日前,庆阳市中级法院作出了由西峰区警方赔偿其893元的决定(见本报11月4日第四版)。 这893元是惠治学被错误关押14天的赔偿金,里面没有一分钱是因为被挂牌游街。本来清白,却被挂个“盗窃犯罪嫌疑人”的牌子拉去游街,惠治学因此受到的精神损害
请注意一下该事件里面的一个逻辑关系:因为抓惠治学就错了,所以让他游街也是错的——换句话说,如果当初惠治学胸前“盗窃犯罪嫌疑人”的牌子符合事实,那么,让他游街也就似乎没有任何问题了。然而,果真没有问题吗? 司法实践中,多数犯罪嫌疑人最终被法院定罪量刑,也有一小部分人像惠治学一样,随着诉讼过程的推进,被证明是清白的。不管有罪还是清白,只要被抓了,统统拉来游街,这是有罪推定的观念在作祟。 让清白的人游街不正当;拉犯罪嫌疑人游街还太早;那么,让那些最终被法院定罪的来游街,是不是就正当?答案同样是否定的。一个人犯了罪,给社会造成危害,当然需要给予惩罚。不过,给他怎样的惩罚,法律预先作了设定,超出法律规定的处罚,就是不正当的。作为对人的羞辱,游街是一种惩罚无疑,可并没有哪部法律规定,可以让他们因为犯罪付出游街的代价。 前段时间,有媒体报道,河南某地近百名犯罪嫌疑人被押解着在市区“定点巡游”,遭到广泛质疑。当地公安机关负责人这样辩解:“现行任何法律、法规都没有要求公安机关必须在拘留所才能逮捕或者是执行秘密逮捕。而公开的处理方式在中国很普遍,例如电视上,你可以经常看到在火车站公开处理、打击票贩子的行动。以前我在许昌公安局工作时,就公开处理过好多回,也没有现在的争论。”上述辩解不值一驳。过去“公开处理过好多回,也没有现在的争论”,正反映了法治的进步;随着法治进一步完善,罪犯因为被强行游街状告有关部门并得到赔偿的事,或许不会太远。 有人说,“让犯罪嫌疑人游街,可以震慑犯罪,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从客观效果看,或许的确如此,但是为了震慑犯罪、社会稳定而要一部分人承受“法外处罚”,却是一个法治社会应该摒弃的。还有人说“多数群众赞成游街并拍手称快”,这或许也是事实。百姓的好恶要考虑,但他们的法治观念同样需要通过严格的执法引导——在这种引导中,执法机关的作用和责任毋庸置疑。不甄别百姓的诉求是否合法、理性而一味迎合,结果只能是让法盲狂欢!' (本报评论员 李曙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