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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青海省采取措施规范司法鉴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8日09:24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今后,青海省对凡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法医类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均将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11月4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根据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对从事法医类鉴定业务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通知》,今后,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承担法医类鉴定的医疗机构、鉴定人实行登记、审核和名册编制,并向社会公告;法医类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在名
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此外,省政府还规定,凡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法医类鉴定业务的医疗机构,必须具备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条件,并向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登记管理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积极推进司法鉴定的规范化、法制化,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负责人员,应当追究法律责任。(作者: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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