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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又一物管费官司开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8日09:57 金羊网-新快报

  业委会是否有权代业主事先订立物管合同成争议焦点

  新快报讯(记者 黄琼)近来闹得沸沸扬扬的丽江花园物业管理费风波又起波澜,有业主提出:业委会无权事先代替所有业主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该业主同时指出,丽江花园业委会的成立根本就不合法,当然更无权代表业主行使任何权利。昨日,这起丽江花园物业管理费纠纷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过堂。

  广州市番禺丽江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诉称,根据广州市番禺丽江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业主姜女士应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2002年7月1日至2004年11月30日的管理费2万余元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业主姜女士则认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是无效合同。姜女士称,该合同的签署日期是2001年1月1日,签署方为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但她却是在2001年4月才购买涉案物业成为业主的。在自己成为业主之前,业委会便代替她签署委托合同显然是不合理的,她认为业委会无权在业主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代表业主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番禺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业委会有权代表业主委托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业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故对姜女士的主张不予支持。

  姜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自己所购买的丽江花园棕榈滩掬水别墅小区,从未成立合法的业主委员会,而作为大区的丽江花园业主委员会也已于2003年底届满,新的业主委员会至今未能依合法程序选举产生。而物业公司所依据的委托合同,是由老业主委员会负责签订的。老业委会无权签订超过其任期的委托合同,这是对新业委会的职权和业主权利的侵犯,因此该委托合同应是无效的。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夏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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