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施行保护条例改变破坏文物建筑最高罚5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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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8日10:10 北方热线 | |||||||||
北方热线网——沈阳日报讯《沈阳市地上不可移动文物和地下文物保护条例》将于本月15日起施行。这是记者11月7日在沈阳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的。 不得刻划涂污损毁文物 《条例》中对擅自移动、刻划、涂污、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等有损文物或者危及
新建建筑风格应当协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其风格、高度、体量、色调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协调,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和历史风貌,其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规划行政部门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其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经规划行政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文物建筑不得改变 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不得改变。违反规定者,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进行基本建设工程,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配合进行文物调查,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向市文物行政部门书面申请考古勘探。市规划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考古勘探意见书后决定是否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否则,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条例》同时还规定,文物、公安、规划、建设等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边铁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