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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生育权丈夫向妻索赔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8日11:01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事发重庆,法院近日驳回其诉讼请求

  新华社重庆11月7日电(李保均、朱薇)男人是否享有生育权?云阳县里市乡男子张某因妻子罗某私自打掉腹中胎儿,在离婚诉讼中反诉对方侵犯其生育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法院近日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2004年2月,云阳县里市乡的罗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于同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罗某便有了身孕。张某喜出望外,要求罗某把小孩生下来。由于双方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彼此因性格不合常发生纠纷。2004年6月的一天,两人又因生活琐事发生激烈争吵,罗某一气之下回到娘家,并在一乡村郎中那里将胎儿打掉。从此夫妻感情的裂痕越来越深。

  今年6月,罗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与张某离婚,张某称罗某私自将腹中胎儿打掉,侵犯其生育权,要求罗某赔偿其精神抚慰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因性格不合常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双方无和好可能,依法准许原告的离婚请求。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作为男性公民,虽然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要借助于女性公民的配合,当女性公民不愿意生育时,男性公民生育权利的实现,就不能建立在对女性公民权利的侵害基础上。在本案中,原告自行终止妊娠,其行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侵害被告的生育权,因此,被告主张原告侵犯了其生育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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