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杆斜拉线绊伤行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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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8日11:50 北京日报 | |||||||||
据新华社兰州11月7日电(寇寅)到兰州打工的少女刘婷在路经兰州市东方红广场地下商场南门口时,不幸被人行道上的一根电杆斜拉线绊倒致残。为了讨回公道,她将两家责任单位一起推上被告席,提出索赔。6日,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审理了此案,以致伤刘婷的斜拉线归被告兰州兴陇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为由,判决兴陇公司赔偿刘婷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6万多元。 今年春节前夕,到兰州打工的少女刘婷匆匆路经东方红广场地下商场南门口时,由于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电线杆是雁滩变电所138#线路向北延伸的电线杆斜拉线,对此电线的所属问题,供电分局和兴陇公司在高压供用电合同中曾有明确规定:该电线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即兴陇公司),并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据此,法院认为,兴陇公司应负主要过错责任。刘婷是发生事故的受害者,但事出有因,对酿成此案纠纷也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由于供电分局与兴陇公司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故供电分局在此纠纷中无过错责任,不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网络编辑:刘春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