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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将立法方式加强规范管理“说话和写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8日12:52 扬子晚报

  本报讯记者昨天从省政府获悉,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草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即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据介绍,这将是我省首次以立法的方式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的规范管理。对我省进一步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意义重大。

  七种情形应“说普通话”

  《草案》规定,下列情形应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采访等;电影、电视剧及舞台演出(艺术形式和剧情特殊需要除外);运动会、博览会、演唱会、庆典活动等的解说;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的讲解;有声信息处理与信息技术产品的设计、制作;商业、邮政、电信、文化、公路、铁路、民航、水运、旅游、餐饮、娱乐、网络、银行、保险、证券、医疗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行业直接面向公众的服务等。

  

公务员普通话标准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

  《草案》规定,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应当达到二级水平,其他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担任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语音教师和播音、主持、影视剧表演等专业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应当达到一级水平,其中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应当达到一级甲等水平;公共服务行业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当达到三级水平,其中从事播音、解说、话务、导游等特定工作的人员应达到二级水平;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其中师范类专业学生、非师范类文科专业学生和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的其他专业学生应当达到二级水平,播音、主持、影视剧表演专业学生应达到一级水平。

  影视屏字幕应使用规范汉字

  《草案》规定,下列情形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影视屏幕上的字幕以及其他公示性文字;面向公众的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标语(牌)、招牌、广告、电子屏幕、会标、宣传材料、告示等用字;公共服务行业服务项目清单、服务内容说明以及店堂或者服务区域内的公示性文字;公文、单位印章、执照、票据、标签、表格、证书、奖状、奖牌、门票、病历、处方、体检报告等用字;运动会、博览会、演唱会、庆典活动等场合的用字;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商品的名称及其包装、说明用字;公园、市民广场等公共场所的公示性文字;汉语言信息处理、信息技术产品用字;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山川湖海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用字,行政区划、居民区、路街巷、企业事业单位、建筑物以及车站、机场、码头、港口、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自然保护区、经济开发区等人文地理实体名称用字等。

  广告牌不得单独使用外文

  《草案》对社会用字的书写、印刷、制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横行的排列由左至右、由上而下,竖行的排列由上至下、由右向左;在公共场合和公共设施以及企业的名称、招牌,产品的包装、说明、广告中使用汉语拼音的,应当与汉字并用,不得仅使用汉语拼音;广告牌和面向公众的指示牌、名称牌、招牌、公告牌等依法可使用外文的,上为中文,下为外文,竖行排列右为中文,左为外文,不得单独使用外文;公共场所的手书招牌提倡使用规范汉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等非规范汉字的,应当以适当形式标注规范汉字;公民姓名中的姓可以保留和使用异体字,名应当提倡使用规范汉字。(聂晨曦祖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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