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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煤热价格联动机制 煤价涨10%热价可上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8日16:33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11月9日消息 昨天,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我国将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当煤炭到厂价格变化超过10%后,相应调整热力出厂价格。

  供热价格将与煤价联动 煤价变动超10%供热变价

  发改委继续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力促产业结构调整

  《通知》指出,当煤炭到厂价格变化超过10%时,可相应调整热力出厂价格。当煤炭价格上涨时,热源生产企业要自己消化10%到30%的煤价上涨因素,具体消化比例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确定。当煤价下降时,按热源生产企业消化上涨因素的同等比例核减热价下调幅度。煤热价格联动以不少于一年为一个联动周期。若周期内煤价变化达到或超过10%后,相应调整热价,如本周期内煤价变动未达到10%,则下一周期累计计算,直到累计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10%,进行热价调整。实施煤热价格联动后,各地政府对热力企业原有的补贴额度原则上不得减少。

  热力出厂价格调整后,热力销售价格可相应调整,如上调居民采暖用热价格,应依法召开听证会,并对低收入居民采暖采取适当的保障措施。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指出,此举是为了逐步理顺煤热价格关系,促进煤炭、热力行业协调发展。他要求各地妥善处理好执行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热力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城乡居民冬季供热采暖。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将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供热煤炭价格监测系统,计算平均煤价及变化幅度,定期对外发布,作为煤热价格联动的计算依据。

  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鼓励煤、热双方直接签订长期购销合同,直接向煤炭企业购买煤炭。(记者 刘薇)

  背景资料

  热价分为热力出厂价格、管网输送价格和销售价格。其中,热力出厂价格是指热源生产企业向热力输送企业销售热力的价格;管网输送价格是指热力输送企业输送热力的价格;热力销售价格是指热力输送企业向终端用户销售热力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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