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有权提出涨工资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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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9日00:56 新京报 | |||||||||
市总工会副主席张建民称,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利润增长时,对此须积极回应 本报讯(记者谢言俊)昨天,北京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张建民披露,与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利润增长后,工会有权为职工提出增长工资的要求,而企业对职工的协商要求必须积极回应。
张建民是在《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座谈会上做出上述表示的,他还介绍,若用人单位不依法回应工会要求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11月1日生效的《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要求:用人单位在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还须和职工代表或工会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签订集体合同,约定工资分配制度、标准和分配形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等。 依据北京市总工会的规划,在3年内,北京市将在70%-80%的已建立工会组织、能自主决定工资分配或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建立此项制度。 张建民介绍:集体合同可以一定3年,协商可以随时进行。凡是职工合理要求未满足的,工会必须代表职工及时提出协商的要求,凡未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的,工会均应向用人单位发出协商要求,用人单位建立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工会有权为职工提出增长工资的要求,企业必须积极回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