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我国加入反腐公约利大于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9日02:06 哈尔滨日报

  ━━监察部负责人就我国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答新华社记者问

  据新华社北京11月8日电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同时声明:中国不受《公约》第66条第2款的约束。自此,中国已经正式成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这一行动在国内外引起强烈反响。近日,记者就公约的若干重要问题专访了监察部负责人。

  公约确立了反腐败的五个机制

  监察部负责人说:公约确立了反腐败的五个机制。第一,预防机制。公约认为预防是有效遏止腐败的基础,并提出了若干措施。一是规定专门的预防腐败机构,制订和执行协调有效的反腐败政策,定期对反腐败的相关法律、措施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有效;二是建立以透明、竞争、客观为标准的公共采购制度,维持公共财政管理制度的公开、透明;三是简化行政程序,建立公众与国家机关的联系管道;四是防止私营部门的腐败,制定私营机构廉洁的标准和程序,防止利益冲突,形成良好的商业惯例;五是促进社会参与,开展反腐败的公共宣传活动,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六是打击洗钱活动,监控可疑账户,查明账户所有人的身份等。第二,刑事定罪和执法机制。包括几个方面,一是刑事定罪,公约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及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贪污、挪用、占用受托财产,利用影响力交易等行为确定为犯罪;二是对腐败的制裁,除刑事定罪外,还包括取消任职资格、没收非法所得等,反腐败专门机关还有权采取特殊侦查手段;三是保护措施,包括保护举报人、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对因腐败而受到损害的人员或实体予以赔偿或补偿等。第三,国际合作机制。公约规定缔约国应当就打击公约规定的犯罪进行国际合作,包括引渡、司法协助、执法合作等。第四,资产追回机制。公约规定缔约国应当对外流腐败资产的追回提供合作与协助,包括预防和监测犯罪所得的转移、直接追回财产、通过国际合作追回财产、资产的返还和处置等。这是本公约最引人关注的焦点之一。第五,履约监督机制。公约规定设立缔约国会议,负责监督公约的实施。此外,公约还规定缔约国应当通过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便利公约的实施,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财政和技术援助。

  公约为引渡外逃贪官提供国际法基础

  监察部负责人说:公约所确立的防治腐败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国反腐败经验的总结,可以为我所用。加入公约,对我国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有重要促进作用。加入公约也将为逐步解决我国查办涉外案件中的“调查取证难、人员引渡难、资金返还难”提供国际合作依据。腐败分子携巨款逃亡国(境)外后,由于各种原因,追逃工作非常艰难,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公约关于司法协助、引渡、资产追回等国际合作措施,为我们努力解决该问题提供了国际法基础。另外,公约还将为我国促进经济健康发展,降低金融风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积极作用。

  我国加入反腐公约利大于弊

  监察部负责人说:公约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存在重大冲突,加入公约利远大于弊。但是,加入该公约后,为使我国法律制度与该公约相衔接,还有大量工作要做,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任务将会非常艰巨。公约规定的一些内容涉及我国重要法律的起草和修改,对此我们要积极慎重地认真研究,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相关工作。

  反洗钱工作对反腐败工作有促进作用

  监察部负责人说:在人民银行成立了反洗钱监测中心,专门负责反洗钱工作,并已取得了成效;根据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目前全国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正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反洗钱法》,监察部也是起草成员单位之一。相信通过《反洗钱法》,一方面,能够将我们目前关于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做法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明确下来;另一方面,也能与公约的相关规定衔接起来。

  从反洗钱与反腐败工作的关系上说,反洗钱工作对反腐败工作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有助于强化我们对腐败行为的发现机制,并能够起到震慑作用。

  背景资料《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2000年12月4日,第55届联合国大会55/61号决议提出,设立特设委员会,起草一份预防和打击腐败的综合性国际法律文件。从2002年2月开始至2003年10月,包括中国在内的107个国家及28个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代表在维也纳,就《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前后进行了7轮谈判,终于完成了公约的起草工作。公约于2003年10月31日经第58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2003年12月10日,外交部副部长张业遂代表我国政府签署了公约。

  在全国人大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时,特别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66条第2款的约束。”在这一款里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缔约国对于本公约的解释或者适用发生任何争端,在合理时间内不能通过谈判解决的,应当按其中一方请求交付仲裁。如果自请求交付仲裁之日起6个月内这些缔约国不能就仲裁安排达成协议,则其中任何一方均可以依照《国际法院规约》请求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之所以保留这一点意见,法学专家称是因为中国政府尚无把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的先例,而且国际法院的有些条款,中国政府一直并不十分认同。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