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将出台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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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9日02:06 哈尔滨日报 | |||||||||
本报讯(记者 左楠)为保障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老年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哈尔滨市将制定出台《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日前,市政府法制办公开向市民征集对《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 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作为计征个人所得税基数
《办法》规定,企业职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超过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企业缴费基数是本企业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无法确定缴费工资基数的用人单位和个体劳动者,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办法》规定,企业职工每月按其上年度缴费工资的8%缴纳,企业每月按上年度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的22%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体业者应当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应当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体工商户应当为其雇工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办法》规定,企业职工、个体劳动者的雇工每月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作为计征个人所得税基数。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不得提前支取 《办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建立终身不变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录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记账利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公布。企业职工或个体劳动者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个人账户余额继续计息。 个人账户存储额不得提前支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如实记录个人账户内容,定期向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公布个人账户存储额,并提供查询服务。 参保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去国外定居,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发给本人 《办法》规定,参保人跨统筹区域内变动就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存储额随同转移。企业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其个人账户存储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企业职工退休后死亡,个人账户存储额未领取完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中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划转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个体劳动者尚未领取或者未领取完个人账户储存额死亡的,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或者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体工商户雇工尚未领取或者未领取完个人账户储存额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发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去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职工因病或非因公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基本养老金相应减发 《办法》规定,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应当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统账结合前参加工作,统账结合后达到退休年龄的企业职工,除按规定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半月的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对个体劳动者,应当一次性支付其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职工因病或非因公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因企业破产等国家政策允许的提前退休退职人员(不含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相应减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