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四项措施重点监督监外罪犯脱管漏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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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9日09:30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北京十一月八日电 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该检察院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院重点监督执行机关对监外罪犯监督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和监外罪犯脱管、漏管的问题,查办因玩忽职守造成监外罪犯脱管、漏管等严重后果的职务犯罪案件。 目前,一些地方监外执行人员脱管、漏管,甚至犯罪的现象引起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重视。通知要求检察机关采取四项措施,建立掌握情况的机制:
一是要认真掌握监外罪犯及执行情况、检察机关开展监外执行检察情况。 二是要畅通监外执行法律文书的交付情况和执行过程中的信息沟通渠道。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和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法律文书,要督促法院交付监外执行地的检察院;对被裁定假释、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的法律文书,要督促监狱、看守所机关交付监外执行地的检察院,或由派驻监所检察机构将相关法律文书复制件送达监外执行地的检察院;对监外罪犯的刑罚变更执行、刑罚终止执行以及监督管理情况,要督促公安机关或社区矫正机关提供相关情况或法律文书。 三是要建立监外执行信息库。县、市、区检察院监所部门要设立监外执行检察台账,省级检察院和地市级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要设立数据库,省级检察院还要认真填写监外执行检察情况季度报表,按时上报高检院。 四是建立监外执行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制度,各地对发生的监外执行重要情况(包括执法中适用法律的问题)、重大事故、查办的监外执行职务犯罪案件,要及时层报高检院。 通知还要求检察机关对监外执行定期检察。省级检察院要组织县、市、区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两次专项检察,检察的重点是监外执行,包括交付执行检察、适用减刑检察、收监执行检察、监外罪犯违法处理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