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买卖合同有“样”可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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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9日11:11 金羊网-新快报 | |||||||||
全省首份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佛山市汽车买卖合同》禅城正式启用 新快报见习记者 叶虹 王慧记者日前从佛山市工商局了解到,11月4日起,由佛山市工商局监制的《佛山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启用。佛山市以禅城区为试点,鼓励和提倡禅城区内的汽车经销商使用该示范文本。据悉,这是全省首份有关汽车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
销售合同与服务合同分开目前佛山的汽车经销商在售车时往往只与消费者签定一份汽车合同,将售后服务、委托上牌等也罗列其上。而且汽车经销商各自提供的购车合同也是五花八门,霸王条款、不平等条款大量存在。由于“各自为政”的合同不能比较全面客观地体现消费者与经销商的权利和义务,一旦发生争端,消费者与经销商都难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销售合同与服务合同分开是《佛山市汽车买卖合同》最大的进步,这将有利于进一步细分责任。对消费者来说,由于《代办上牌办证服务委托书》明确了各项服务的内容和收费,可避免购车过程中常出现的“服务费是一笔糊涂帐”情况;对经销商来说,通过该协议可以向消费者说明,服务也是经销商的业务范围,是经销商为促进汽车销售而提供的增值服务。 明确各条款规范市场佛山市汽车销售商自行制定的汽车买卖合同中,对销售的汽车出现质量问题的最大承诺是保修,而《佛山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明确:保修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或主要部件总成质量问题经2次以上(含2次)修理,车辆的安全性仍达不到出厂检验标准或不能正常使用的,出卖人应当负责向生产厂家申请换车或退车还款。汽车销售是个复杂的过程,受到方方面面因素的制约。以往一些消费者认为交易中一些不合理的地方,都是经销商服务不到位,甚至认为是经销商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责任。而《佛山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本着公平的原则,将一些经销商无力左右的事作为不可抗力加入了免则条款,这将避免许多本不该发生的纠纷。消除霸王条款和不平等条款是《佛山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制定的一个重要出发点。该合同示范文本将双方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都比较细致的明确下来,并且明确双方的责任是平等的。 附加车辆交接样本在车辆交接上,有些涉及到文件交接的手续,如没有详细的签收单作为凭证,容易出现经销商和消费者相互扯皮的情况。针对净车交接与委托上牌车辆交接的异同,《佛山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在附件中附加了《商品交接书》和《代办上牌手续车辆交接书》。据介绍,这是全省首份有关汽车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该文本的出台,标志着汽车买卖合同向规范化迈进了一大步。以往由于合同的不规范导致消费者和汽车经销商处于尴尬境地的局面即将画上句号。禅城区工商局刘文华局长表示,该试用文本可以规范汽车市场,对汽车经销商而言,这不是约束而是管理。经销商应当提高对该文本的认识,并积极推广。佛山市机动车经营行业协会副会长杨柱认为,该示范文本的推广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示范文本如有不符合本地情况的地方,相关企业可向机动车协会提出意见,机动车协会会收集文本的使用意见,再向工商部门进行信息反馈。各汽车经销商也应以客观、积极的态度来面对该示范文本。(夏天/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