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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的哥尴尬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0日01:1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昆明一的哥为帮乘客抓贼,情急之下驾车“撞”向嫌疑人,却被告上法庭——

  警方提醒:除非别无选择,我们不提倡群众与犯罪嫌疑人直接发生冲突;见义勇为要讲究方式方法,不能因为对方是犯罪嫌疑人就要置之于死地

  2005年9月27日,昆明市盘龙区法院一审判决昆明市明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租车司机
来艳春赔偿原告杨明伤残补助金、医疗及鉴定费、交通费、自行车修理及停车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59418.17元。

  来艳春怎么也想不通,自己基于见义勇为心理,驾驶出租车撞“贼”,反而要承担他“见义勇为”的责任,而曾经被认为是“抢手机”的“贼”的当事受伤人杨明因不能证明是犯罪嫌疑人,却得到近6万元的赔偿。都是见义勇为惹的“祸”

  “都是见义勇为惹的祸”。来艳春幽幽地说:“我现在不光连累了自己,还连累了家人,家里将房子都作了抵押。”

  来艳春永远都忘不了两年多以前的那个黑夜,忘不了那两个年轻女人,也忘不了现在告他的这个杨明。

  2003年7月2日23时20分左右,来艳春在昆明市市中心区的北京路豆腐厂一个单位的门口遇到两个年轻女人招手打车,她们上车后对来艳春说手机被一个男人抢了,这个人骑一辆自行车沿江边跑了,要求来艳春帮助追赶。来艳春便驾驶出租车顺着两个女人说的方向追过去,不一会,就看见一个男子骑着自行车在前面飞快地跑。两个女子确认说就是这个骑车人抢了她们的手机。来艳春加速上去准备用汽车将骑车人围堵住。

  对于当时的情况,来艳春说:“骑车人为了躲避我的车,欲将车骑上人行道时摔倒在地上,我自己也刹不住车一头撞到人行道的树上”。

  而杨明说:“我是在回家的路上被来艳春从左侧将我连人带自行车撞飞到人行道上的。”

  来艳春逼倒杨明后,立即用手机向110报警,就在此时,“车上的那两个女子下车,捡起杨明掉在地上的一个银白色手机,趁乱打了一辆绿色桑塔纳出租车走了”,来艳春对记者说,“我的行为是见义勇为,不属于违法行为。”

  杨明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和昆明市法医院法医鉴定,右胫骨中下段粉碎性闭合性骨折,左胫骨平台内侧踝闭合性骨折,构成轻伤甲级。败诉因为没有证人

  2004年5月14日,杨明起诉来艳春,要求来艳春及出租车所属公司等赔偿各种费用共计63033.17元及精神损失费4000元。

  一年多以后,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来艳春赔偿杨明近6万元各种损失费用的判决。

  虽然基本胜诉了,但杨明还是忿忿不平:“来艳春不仅撞伤我,还侵犯了我的名誉权。虽然媒体报道时将贼字加了双引号,但不知情的人还是认为我是贼。”

  审理此案的盘龙区人民法院法官邓新萍认为,由于自始至终公安机关并没有认定来艳春的行为是见义勇为,所以法院只能按照人身伤害的标准来判决。

  而公安机关之所以没有认定来艳春驾驶出租车围堵杨明的行为是见义勇为,根本原因在于在那两名女子悄然离开现场再也没有露面后,来艳春既无人证,又无物证可以证实杨明是抢夺那两个女子手机的“贼”。

  邓新萍说:“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机关、个人都不得随意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一旦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相关责任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就算是见义勇为也必须有一个度。”见义勇为也应有“度”

  来艳春认为是见义勇为的行为到头来却当被告赔钱在当地引起了轩然大波。与此同时,一场关于见义勇为是否应当有个“度”的问题自然被人们所关注。

  此间有社会学者认为,提倡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尽管已写进云南省的公民条例里,但它终究是一种道德提倡,属于道德范畴,不属于法律要求,因此,对见义勇为的提倡要有度,一旦提倡或者行为过度,就必然与现行法律相冲突,导致实施者的合法权益受损。

  许多人把问题的关键归结到那两个理论上应当是受害人和证人的女子身上,认为如果她们不离开或者后来出来作证,就可以证明来艳春的无辜和杨明是否有辜。

  “我不同意这种说法”。云南大学知名教授、云南茶马古道主要命名人木霁虹教授说,“即使杨明被证明有违法犯罪嫌疑,来艳春也应当知道他驾驶一吨重的汽车围堵撞击一个骑自行车的人会是什么后果。再说了,来艳春凭什么轻易相信两个深夜打车的女子说手机被抢了,而且抢她们的就是骑着自行车在前面奔跑的杨明?警察现行抓到的杀人者未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之前都只能称为犯罪嫌疑人,对一个陌生人随口说的贼怎么也该慎重行事。”

  由于出租车具有不定时、不定点、不定线营运的特点,它出现在城市的每一个角落,随时都有可能看到、接触到各种违法犯罪分子,具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不可比拟的优势,昆明市有关管理部门就将出租车驾驶员定位为非职业的治安“眼线”,让每个出租车驾驶员都成为流动的岗哨,鼓励驾驶员见义勇为。

  对于见义勇为的驾驶员,公安部门也给予精神和物质方面的奖励。主管出租车治安的昆明市公安局公交分局一大队副大队长陈志介绍说:“物质奖励分为发放治安奖励卡和经济奖励两种,获得这种奖励卡可以在以后的交通违法中向交警申请折抵。”

  截止到记者采访时,今年出租车驾驶员提供了各类违法犯罪信息281条,受奖人有164人,奖励受奖人治安卡133张,奖励兑现现金88100元。出租车驾驶员成了昆明警方维护社会治安的一种重要力量。

  当记者就来艳春的行为问及警方的态度时,陈志表示:“我们只是鼓励而不是强制出租车驾驶员去见义勇为,相反,除非别无选择,我们不提倡他们与犯罪嫌疑人直接发生冲突。见义勇为要讲究方式方法,一定要考虑到对方的生命健康权,不能因为对方是犯罪嫌疑人就要置之于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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