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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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0日02:05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江淮晨报晨报讯据新华社电记者9日从商务部获悉,商务部于日前颁布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共六章三十八条,由总则、备案登记、经营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构成。《办法》主要建立了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溯源两个制度。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制度要求经营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目的是通过备案登
此外,《办法》还针对向未成年人售酒及散装酒流通等问题做出了规定,要求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明确标识;要求散装酒经营须定点贴标销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全国统一的酒类市场流通管理规定,其出台将进一步促进我国酒类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的饮酒安全,使我国酒类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王宇) (来源:江淮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