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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当权者抛“美人计”算行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0日04:39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居民委员会主任为了居委会内部的事务,拿了别人的红包,应算受贿;接受了别人“送来”的美女或美男的性服务,同样算受贿。在8日举行的重庆市刑法学年会上,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朱建华对“受贿”一词作了全面阐述。

  四个字改变现状

  朱建华介绍说,我国刑法对受贿的不同主体,分了三种不同情况,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单位受贿和163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但是,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民办文化馆、民办福利院、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机构和协会、学会、研究会、商会等社团没有纳入进来,这些组织、机构、团体的工作人员,拿了别人的红包后,要治罪,在法律上找不到依据。

  朱建华为此建议,只需在163条中加入“其他单位”的措辞,漏洞就补上了。有学者透露,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批复已经将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受贿纳入了刑事处罚范围。

  美人计也算行贿

  常言道“英雄难过美人关”。为办“大事”,一些人向当权者使用“美人计”。那么使用“美人计”算不算行贿?朱建华说,目前我国的受贿罪主要还是在物质方面进行认定,一般以金钱为量刑标准,但“美人计”满足的是人们的生理欲望,功能与金钱贿赂如出一辙,因此使用“美人计”应算行贿。朱建华说,随着我国加入《国际反腐败公约》,性贿赂写入国家法律势在必然。据悉,按照该公约标准,只要接受了不该接受的利益就构成贿赂。据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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