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难 沈5.5万职工搭上医保快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0日05:34 东北新闻网

  不久前,一份关于解决国有破产、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问题的补充通知,让5.5万国有破产、困难企业职工兴奋不已。然而,对于已经处于破产困难窘境的国有企业来说,这笔参保资金从何而来成了难题。

  11月9日,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再次决定:无力缴费的破产、国有困难企业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的,可申请财政补助和缓缴医疗保险费。这一举措将保障沈阳市5.5万国有
破产、困难企业职工顺利搭上医保快车。

  国有破产企业如何参保?

  国有破产企业申请财政补助的,申请企业应是2001年8月31日沈阳医保政策出台前就已破产、且企业职工已参加沈阳基本养老保险的。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副处长王蔚解释说,根据规定,破产企业首先要从国有资产变现资金中解决参保缴费,原则上由破产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各承担40%。主管部门筹集资金确有困难的,财政可增加承担比例,最多不超80%,其余20%部分可以经劳动、财政部门批准后缓缴。主管部门筹资困难的,应由主管部门报告所属单位近三年国有资产、土地变现资金使用情况,说明无力筹资的原因。

  国有困难企业如何参保?

  申请财政补助的国有困难企业应是多年停产或连续严重亏损的,并同时具备以下六个条件:医疗保险费支出占企业现金流入量25%以上;连续6个月不发生工资性支出;招待费支出为企业现金流入量3‰以下的;厂级领导三年内未新购置公务车辆的;无力上缴养老、失业保险费及各项税金的;在职职工不能正常报销医疗费的。

  市属国有困难企业2005年底前的退休人员,其参保资金分别由市财政承担50%,企业和其主管部门承担30%,其余20%部分可经劳动、财政部门批准后缓缴。

  市转属国有困难企业2005年底前的退休人员,其参保资金由市财政承担50%,区财政和企业共同承担30%,其余20%部分可经劳动、财政部门批准后缓缴。(时代商报王术) [编辑: 钱文胜]1

  区属国有困难企业2005年底前的退休人员,其参保资金区财政承担50%,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共同承担30%,其余20%部分可经劳动、财政部门批准后缓缴。

  据介绍,国有困难企业可以上年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为退休人员趸缴10年的住院统筹医疗保险费;也可以按年缴纳,按年缴费的困难企业,每年核定一次退休人数和缴费金额,缴费基数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不按时缴费的从次月起停止医保待遇,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由所在企业及主管部门负责。

  已经按照《关于未参保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参保的国有困难企业,可按照《关于解决国有破产、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执行。如一次性缴足的,从变更之月起计算10年的住院统筹医疗保险费。

  申请财政补贴的办理程序

  经审批同意给予财政补助及缓缴的破产企业,由经办部门持《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申请财政补助及缓缴保险费审批认定表》,到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报核定部办理参保手续。在区财政、主管部门及企业负担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全额划入统筹地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后(缴费收据同时报财政部门一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当月业务期内为其办理住院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未经同意缓缴、擅自拖欠保险费的企业,不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经审批同意给予财政补助及缓缴的国有困难企业,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报核定部分办理参保手续。在主管部门及企业负担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含区属国有困难企业参保所需区财政补助资金)全额划入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后(缴费收据同时报财政部门一份),方可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对未经同意缓缴、擅自拖欠保险费的企业,由企业负责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的报销。(时代商报王术) [编辑: 钱文胜]

  2(来源:东北新闻网)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