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行政机关犯错 公民也可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0日05:46 重庆晨报

  本报讯据法制网9日消息11月5日国家赔偿法修改建议稿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举办的“中日国家赔偿法修改研讨会”上亮相。该建议稿在许多方面对现行法进行了修改,有专家将其评价为一部“人权保障法”。这份建议稿在六方面取得重大突破。

  行政机关犯错也要赔偿公民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国家赔偿法修改建议稿负责人之一马怀德教授介绍说,这次修改稿首次在国家赔偿的提起要件中引入了“过错”要件。现行国家赔偿法在国家赔偿提起要件上仅仅强调政府行为的“违法”要件,没有规定“过错”要件。修改建议稿之所以在该条中采用“违法或者过错”的提法,是考虑到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权益的行为除了大量的法律行为之外,还存在相当数量的事实行为,对后者无法用“违法”进行概括,引入“过错”要件,更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马怀德教授:至于第6条有关抽象行政行为的国家赔偿要件为何仅规定“违法”,而不规定“过错”,因为对于抽象行政行为仅能进行“违法”判断,不可以“过错”进行判断。

  “红头文件”违法会导致赔偿

  修改稿第6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违法,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即“红头文件”违法将会导致国家赔偿。不过该法的第二款对此也进行了限制,即对“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不得提出国家赔偿。

  马怀德教授:这是一种策略性的考量,它一方面拓宽了公民提起国家赔偿的范围,另一方面也考虑到抽象行政行为造成损害在现实中的实际情况,同时这也是考虑到与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内容相协调。

  公共设施伤人国家也赔

  修改稿第7条规定了公共设施致损的国家赔偿责任,在现行国家赔偿法上这完全是个空白。具体内容是:“国有并由行政机关管理的公共设施,因设置或者管理缺陷致人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至于该情形的归责原则,马怀德教授介绍,该条实质确定的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原则,目的是为了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

  赔偿与补偿各有规定

  在司法赔偿部分,该修改稿第10条作了“赔偿”与“补偿”的分别规定,对“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但按无罪处理”和“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但按无罪处理”两种情形进行了区分,前者适用“赔偿”程序,后者适用“补偿”程序。不过有专家学者认为修改稿应当就二者的标准、程序乃至具体金额上进一步作出细致规定。

  可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该修改稿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第19条规定:“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依照民事赔偿有关规定。”这无疑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新的动向。

  惩罚赔偿金弥补赔偿低

  修改稿第20条规定了惩罚赔偿金的内容,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惩罚性赔偿金:(一)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故意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重过失并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重大损害的。“惩罚性赔偿金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违法或者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等决定。”这实际上是基于目前国家赔偿金额标准过低的现实作出的安排,其出发点是为了更充分地补偿行政相对人所受的损失。

  国家赔偿法修改建议稿六大突破

  首次在国家赔偿的提起要件中引入了“过错”要件对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不得提国家赔偿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缺陷致人损害的可取得国家赔偿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精神损害的可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惩罚赔偿金可弥补目前国家赔偿金额标准过低的现实司法赔偿部分修改稿作出了赔偿与补偿的分别规定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