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货时不要忘记索赔 消费者应该勇于维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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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0日09:16 胶东在线 | |||||||||
胶东在线消息 昨天早晨,曲女士在市区某农贸市场买了2.5斤鱿鱼,回家一称却只有2.3公斤,她回去理论,想退货,小贩只同意补给她短斤少两的部分。她问,遇到这样的情况,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烟台市消费者协会的有关人员答复:曲女士不但有权要求退货,还应该索取一倍的赔款。曲女士可到农贸市场管理部门或消协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退一赔一”是我国首次在民事损害赔偿范围中实行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消费者对《消法》的具体条款知之甚少以及消费者的轻易弃权,“退一赔一”并没有得到广泛的实施。求退不求赔,可能是当前消费者维权过程中存在的最大误区。(记者白晓娟)责任编辑:周军(来源:今晨6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