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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800多名业主法庭“炒掉”一业主委员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0日10:17 大华网-汕头日报

  新华社沈阳11月9日电(王野蛟、范春生)从来没有召开过业主大会,却无端出来个业主委员会。沈阳市和平区某小区的800多名业主一怒之下,将当地房产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房产局关于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批复,确认该业主委员会违法。沈阳市和平区法院日前一审认定,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批复无法律依据,判决予以撤销。2003年6月,沈阳市民张某搬进了在和平区新买的住宅。住进去没多久,张某就发现草坪被破坏了几十处,而且小区经常停电,煤气至今没开栓。张某和许多业主认为小区的物业不合格,从200
4年5月1日起,张某就没再交过物业费。因拒交物业费,张某等业主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对此,张某等人提出反诉。在此过程中,张某等人向小区业主们下发了1000多份调查问卷,结果大多数业主对物业的服务不满意,而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认定现在的业主委员会不是选举产生的,要求重选业主委员会,然后换掉物业公司。

  经调查,目前这个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是由沈阳市和平区砂山街道办事处玉屏一社区委员会于2003年12月15日向和平区小区办提出申请,并由和平区房产局于2003年12月26日作出批复成立的。“我们从来没有召开过业主大会,哪来的业主委员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应是业主们的合法权益,房产局作出认定小区业委会的行政批复行为,已经侵犯了业主们的合法权益,是违法行政行为!”张某与另一业主李先生代表800多名业主,将沈阳市和平区房产局告上法庭,物业公司和玉屏一社区被列为第三人。

  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成立情况、业主公约、成员名单等材料,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沈阳市和平区房产局是负责区域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仅具有指导、备案等监督管理职能,故被告所做的批复行为无法律依据,属于超越职权,应予以撤销。

  沈阳市和平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和平区房产局于2003年12月26日作出的“关于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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