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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行人有“豁免权”的误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0日14:16 新民晚报

  今年6月,行人孔祥生在没有斑马线、红绿灯指示下违法横穿公路,与一摩托车发生碰撞,被撞翻在地的摩托车车主滑向逆行车道,被正常行驶的重型货车撞伤致其死亡。

  10月25日,上海法院公开审理全国首例行人交通肇事案。公安机关认定,孔祥生对这起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公诉方认为,孔祥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确定了不管在何种情况下出现交通肇事,行人不受法律追究,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制度。一年多来,围绕《交法》第76条的立法本意始终存在争议:一部法律一经颁布,其权威性不容置疑,执法部门、公民应依法执行;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充分体现了尊重生命的理念。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这一点: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不分过错由机动车驾驶员承担责任,客观上纵容了行人的违法行为。

  专家认为,《交法》作为一部对全体公民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在立法时缺乏涵盖全体公民利益的基本要件和法律准则。《交法》第76条规定的机动车驾驶员无过错归责原则,使无辜者承担违法者所带来的损失甚至被判刑,这实在是有失公允。

  数年前,一些地方出台了“撞死白撞”的地方法规,其后果是:行人在违法情况下,没有法律过错的开车人剥夺其生命不负法律责任,该种观点实在不敢恭维。《交法》立法者所以设立第76条与此不无关系,立法者认为行人与开车者相比是“弱势群体”,从“以人为本”出发并无不当。但这里有一个如何认识“弱势群体”的问题,在交通行为上,开车者和行路人各行其道,既是起码的常识,也是基本的准则,不存在谁强谁弱。有自主行为能力的人应该能够预见到其违章将带来的后果,抱着“车不敢撞人”的心态恣意穿行,就是在拿生命当赌注。

  毋庸讳言,《交法》第76条对机动车采取的无过错归责原则,事实上宣布了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违法权、司法“豁免权”,可受到现行法律的有效保护。法律在变相地鼓励违法甚至保护违法,这恐怕是立法者当初没想到的。工人日报(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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