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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重组改制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职代会通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0日14:57 深圳晚报

  据新华社北京11月8日电国务院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发
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政策扶持。

  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通知明确,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通知明确,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要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深化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打破劳动力市场城乡、地区的分割。

  通知明确,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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