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规定领导干部出国中奖继承遗产均需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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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0日15:01 新华网 | |||||||||
新华网成都11月10日电(记者丛峰)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力度,近日,成都市出台了《成都市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试行办法》,要求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大额中奖、继承大笔遗产等情况均需做出书面报告。 办法规定,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本人因私出国(境)情况;本人婚姻变化情况;本人及配偶、子女继承大额遗产、接受大额捐赠、大额中奖等情况;
另有五种领导干部个人重大情况由区(市)县委组织部和市级部门组织(人事)处负责报告,具体包括:领导干部出现严重病情、伤情、去世、失踪;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学历学位变化;领导干部被立案审查、“双规”和重大奖惩;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休假、出国(境)情况;其他需要向上级组织报告的涉及领导干部的重要动态、突发事件。 办法明确,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受理。区(市)县党政正职、市级部门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直接向市委组织部报告;区(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人大政协领导班子成员、法检两长和市级部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以及其他市管领导干部,在向市委组织部报告的同时,还要分别报本区(市)县或本部门主要领导。所报告的内容,相关领导和市委组织部相关处应予以保密。 办法同时强调,市委组织部将加强对市管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督查,把领导干部是否按要求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作为领导干部述职和民主生活会的检查内容。对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进行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经查实将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