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患职业病如何鉴定 一职工起诉卫生部门有说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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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0日15:04 龙虎网 | |||||||||
【龙虎网讯】因怀疑患上“慢性铅中毒”,一职工要求做职业病鉴定,但遭卫生行政部门拒绝,这一纠纷案日前终获判决,该职工的鉴定要求获得支持。这起案件同时给一些怀疑自己患职业病的人提供了参考信息。 南京某化工公司原员工王某因从事熔铅铸铅工作长达20余年,导致身体素质急剧下降,牙齿脱落仅剩11颗,原单位却未对其提供劳动保护及应享有的待遇,下岗后他多次前往
单位应为劳动者建健康档案 南京市玄武法院对这起因特殊工种人群健康缺乏保障的行政诉讼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均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 诊断职业病有明文规定 根据我国卫生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职业病目录》,职业病主要有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职业性肿瘤和其它职业病共10类115种疾病。 参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诊断所需资料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关人员证明材料、卫生监督机构或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诊断或鉴定结论。其中还规定,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它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卫生局须对当事人实施鉴定 本案中,王某不服“无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诊断结论,向被告申请鉴定,同时提供了自述材料、相关人员证明材料,已履行了其个人所能尽到的举证义务。被告在受理了原告的鉴定申请后调取了原告的职业病诊断材料,未能全部获得法律规定的鉴定所需资料,但即便“已穷尽了通知和取证方法”,被告也未能按照卫生部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此外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对受理原告鉴定申请的时间前后不一致,又未能作出合理解释,行政行为存在瑕疵。 对于原告王某诉讼请求被告作出“确认患有职业病”的鉴定结论,法院认为“该结论的作出,须由被告组织的职业病鉴定委员会进行实体审查后才能确认”,因而驳回原告请求;判决撤销南京市卫生局今年6月对王某作出的《职业病鉴定终止通知书》,责令卫生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是否患职业病组织鉴定。 健康维权有法可依 获悉该案判决结果后,劳动部门相关人士也对广大从事特殊职业的劳动者提出建议,若在工作期间发生疾病并怀疑所得疾病为职业病,应及时到当地卫生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30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鉴定后仍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