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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职校实习生报酬 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1日00:3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据新华社北京11月9日电 企业有责任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这是9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的。

  《决定》称,2010年以前,原则上中等职业学校不升格为高等职业院校或并入高等学校,专科层次的职业院校不升格为本科院校。

  《决定》提出,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免除理论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决定》还提出,我国从2006年起上调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一般地区不低于20%,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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