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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理”与讲“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1日00:59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由外地到蚌埠打工的陈某因为和卖淫女张某起了“嫖资纠纷”,双双闹到派出所。民警依法对两人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新安晚报》11月10日报道)

  要达到这两人的“境界”,必须具备两条:一是避开伦理廉耻;二是全然忘记法律。心存廉耻,则不会干这种丑事,且即便干了这种丑事也不会自行张扬;懂法守纪,怎么也不会双双“自投罗网”的。陈某与张某恰恰是这种“境界”中人,不讲廉耻,不讲法律,只
是各执其“理”:陈某原以为是“熟人”,自然该占点“便宜”;张某认为,“熟人”和“交易”是两码事。

  此前也发生过这种只讲“理”而不讲“法”的故事。某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局长晚上在合肥某宾馆与小姐嫖宿,可能出于“职业习惯“,付嫖资时,他非要小姐给发票。小姐没发票,电话叫来男友,用刀子将该局长捅了。局长大人当时怎么想的,没人知道。按正常逻辑,他以为自己既然花钱消费了,那就得索要发票,这是常理。可他就没有想过这种消费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至于他索要发票是不是为了回单位后报销我们就更不得而知了。

  通常,法律是建立在“理”之上的,但“理”是决不能取代法律的,“合理不一定合法”,此之谓也。只顾讲“理”而漠视法律的,其苦果就只能自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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