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珲春市开审11-6矿难案 矿长被判3年缓刑4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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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1日01:27 东亚经贸新闻 | |||||||||
本报延吉讯 (东亚记者辛枚) 日前,珲春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珲春市庙岭朋发煤矿“2004·11·6”矿难案,朋发煤矿矿长席某、副矿长兼当班瓦检员葛某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两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04年11月6日7时30分许,珲春市朋发煤矿发生瓦斯爆炸,有4名矿工在这起矿难中不幸罹难。事发当时,该矿井下工作面局扇循环“一机两头”供风,由于风量不足,致使该掘
法院认为,被告人席某、葛某违反规章制度,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引发重大伤亡事故,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由于席某、葛某得知煤矿发生瓦斯爆炸即刻向主管机关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故法院依据法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二被告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