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黄圣依违约公司理由不充分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1日03:10 北京晨报 | |||||||||
晨报讯(记者 李婧)昨天,黄圣依违约案在海淀区法院宣判。法院认为,原告公司没有举出充足的证据证明黄圣依违约。法院一审判决黄圣依胜诉。 北京真美怡美服饰商贸有限公司起诉称,今年1月6日,该公司与黄圣依及其代理公司星辉公司和北京神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签订了《委聘合同》。该公司随后邀请黄圣依参加7月18日在北京举行的发布会。公司工作人员联系了黄圣依本人和星辉公司,两方均没
法院认为,根据《委聘合约》的约定,黄圣依出席发布会必须得到黄圣依本人及其代理公司同时认可。但是,庭审中,真美怡美公司不能证明已经得到了黄圣依本人同意,因此判决黄圣依没有违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