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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雨”肇事电厂被罚5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1日04:5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本报讯(记者 孙进)昨日,市环保局正式公布对10月18日“黑雨”事件肇事者———四川嘉陵电厂的处罚结果,根据相关法律,决定予以肇事者5万元罚款。

  顶格处罚 肇事者领5万元罚单

  市环保局通报说,10月18日夜间至19日凌晨,我市城东、城北部分地区出现大面积
普降黑雨现象。经调查,此事件是嘉陵电厂污染防治设施出现故障、停止运行,未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擅自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造成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市环保局决定给予四川嘉陵电厂罚款5万元的顶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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