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停车纠纷频发根源何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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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1日05:50 舜网-济南日报 | |||||||||
近来,由于小区停车位引发的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越来越多。业内人士认为,这类纠纷频发与现行的相关管理制度不够完善有关。 地下停车库的产权不清 据长期从事房地产代理诉讼业务的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长洁介绍,很多业主在与
值得一提的是,现在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规定:“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所以,《物权法》通过并生效以后,这一产权不清的问题可望得到解决。 “协商不成,只能再次协商” 2002年北京市物价局下发的第326号文件规定,小区地下停车位的价格“由经营者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经营者应与小区业主协商确定”。 但是,如果业主与经营者协商不成时该怎么办?文件没有说。记者为此咨询了宣武区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这位负责人称,如果协商不成,只能再次协商。 业主大会召开条件苛刻 虽然我国《物业管理条例》初步设计了业主自治的制度,但实际上真正做到了业主自治的小区极少。据了解,即便在物业发达的北京地区,依然有三分之二的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 律师陈长洁说,业主委员会难产,一是因为门槛高,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小区入住率超过三分之二且有效票超过50%才能成立业主委员会;二是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担心业主委员会危及自己的利益,往往不配合甚至阻挠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另外,按照《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由于这些条件限制,小区业主要解聘物业公司很不容易。原本应当是业主们“公仆”的物业公司,却俨然成了业主们的主人,物业公司管理人员欺凌业主的事情时常见诸报端。 陈长洁律师认为,要减少小区停车方面的纷争,就必须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明晰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适当降低成立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的门槛,并可强制性规定小区必须成立业主委员会,鼓励业主通过业主自治组织解决小区纠纷。(据新华社北京11月10日电 记者 陈玉明 何雨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