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致人骨折 公安局赔偿1.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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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1日06:44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徐建)民警执行公务时“粗心大意”,致使当事人张某的两根手指骨折。昨日,铜梁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县公安局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15049.24元。 2004年8月4日,铜梁县旧县派出所两民警接到报警称,有人在旧县广播站“闹事”。民警迅速前往,见张某及其女婿刘某因安装闭路电视线与广播站工作人员祝某发生纠纷,张某双手揪住祝某的衣服,两干警遂口头传唤张到派出所接受调查,遭到拒绝。在此过程中
同日下午,张某称其左手痛得厉害,民警遂将其带到镇医院作检查,诊断结果显示,张某无骨折特征。同年8月23日,张某到铜梁县中医院作检查,诊断发现,张某第2、4指末节基底部骨折,住院治疗了11天。出院时再次诊断,其左手第2、4指末节指骨基底部陈旧性骨折,伸肌腱止点陈旧性断裂。 事后,张多次找到该县公安局要求赔偿,均被回绝。今年3月2日,张向铜梁县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县公安局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致使张身体受到伤害,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同时,由于张不积极配合民警执行职务,应对其自身伤害承担主要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