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例业主委员会状告开发商案终审起诉被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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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1日08:05 法制日报 | |||||||||
本网北京11月10日讯 郭京霞 记者王晓雁 记者今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北京市首例业主委员会状告开发商一案日前有了终审宣判:北京市一中院以静源居小区业主委员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无权代表业主提起商品房预售合同诉讼为由,终审裁定驳回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静源居小区业主委员会称,静源居小区是中房集团华北城市建
2005年10月,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以静源居小区业主委员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静源居业委会不服,认为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是合格原告,遂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一审裁定,指定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的四种情形分别是:(1)物业管理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业主公共权益的;(2)业主大会决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企业拒绝退出的;(3)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拒绝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4)其它损害全体业主公共权益的情形。现静源居业委会起诉中房华北公司广告欺诈、合同违约,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不属于物业管理纠纷,其起诉的内容均与物业管理无关,因此该业委会并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故依法作出驳回起诉的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