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逾亿元增值税发票案两名主犯被判死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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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1日08:53 青海新闻网 | |||||||||
青海新闻网讯 11月2日,青海高院终审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宣判被告人谢锡泉、张元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洪苏武、王海敏、罗青华、洪升绵、张世玉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两年不等的判决,并处以五十万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从2002年8月至2003年9月间,被告人谢锡泉、张元忠、罗青华等人
被告人洪苏武、洪升绵、王海敏于2002年1月至2003年8月间,伪造身份证,在西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西宁市金粤有限公司,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后,开具虚假增值税发票383份,虚开金额35238414.96元,税额达5990683.23元。同时查明,被告人王海敏在2002年5月28日至2003年6月,在担任西宁市永生商贸有限公司、西宁市万恒工艺品有限公司、西宁市和祥工艺品有限公司会计期间,单独开具虚假增值税发票522份,虚开金额50761088.34元,虚开税款数额8193212.2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