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出台企业安全费提取办法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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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1日10:44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长春11月11日消息(记者沈剑华 实习记者梁晓双)为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吉林省近日出台了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办法,要求安全费用必须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办法具体规定,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2%提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
安全费用由企业按月自行提取,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实际投入需要的部分,据实计入生产成本。而且企业要于每年一季度,将上一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财政、税务部门备案,并定期接受监督和检查。企业如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将受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