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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69户农民被判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1日10:50 扬子晚报

  徐州电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人不得侵犯,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11月8日,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宋某、彭某等69户村民于判决生效时立即停止耕种原告承包的123亩土地,并赔偿其经济损失4.5万元。

  2002年9月30日,原告吴某等6人分别同其所在的某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将该村宋庄组流转出来的130亩土地分别承包给6原告,承包期为15年。2004年夏,随着农民
种地的收入有所提高,宋庄组69户村民联合起来,以原告与村里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该土地系其组所有为由,将吴某等人承包的土地重新丈量分到各户。69户村民的行为给吴某等6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双方协商未果,吴某等于2005年6月将69户村民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土地并赔偿损失6万元。(徐英杰李先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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