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开始实施航空保安修订条例 订定7项新罪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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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1日11:05 华夏经纬网 | |||||||||
中新社香港十一月十日电香港今天开放实施《二OO五年航空保安(修订)条例》(《修订条例》),在机舱内扰乱秩序、妨碍机组成员履行职责、在禁止吸烟的情况下吸烟等,被列为罪行。 香港民航处发言人表示,《修订条例》旨在就民航客机上难受管束或扰乱秩序行为施加刑事制裁。为此,该条例订定七项新的罪行,包括妨碍机组成员履行其职责;不遵从机
此外,香港的司法管辖权范围也予扩大,涵盖于下一着陆地点在香港境内的非香港控制的飞机上,所犯的难受管束或扰乱秩序行为的罪行。 新的难受管束行为罪行,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可判处二万五千港元罚款及一年监禁;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判处十万港元罚款及五年监禁。(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