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出台新规定民资外资可投资公立医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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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1日12:01 哈尔滨日报 | |||||||||
本报讯 (龚南红 王莹 记者 吴天飞) 日前,省卫生厅出台8条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兴办医疗机构。该措施首次明确,民间资本可在黑龙江省投资兴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且今后兴办民营医院不再受其选择地点的人口和与公立医疗机构的距离、科目是否冲突等限制。 民间资本可办非营利医院
据悉,8条措施首次允许民间投资主体在黑龙江省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捐资兴办非营利性医院。措施规定,符合“国外资本和国内民间投资主体捐赠举办的具有慈善性的民办医院;以为城市贫困人群和农民提供优惠医疗服务为主要功能的民办医院;对国外资本或国内民间投资主体以收购股权等方式对国有医院(包括国有企业医院、集体医院)实行转制、重组的医院”三条之一的,可申请为非营利性医院。 办民营医院不再“避”公立医院 措施规定,黑龙江省允许和鼓励民间投资主体和外国资本在黑龙江省通过股份合作制、委托经营等形式参与对公立医院(包括国有企业医院)的重组、转制。允许外国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黑龙江省境内与黑龙江省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举办合资、合作医院。另外,措施首次规定,今后民办医疗机构的设置不再受居住人口、距公立医疗机构的距离及不得设置与公立医院相同诊疗科目等的限制。 民营医院审批限时办结 为优化黑龙江省医疗市场投资环境,新措施还首次要求,对民营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实行限时结办制。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设置申请后,要在15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设置的决定。市(行署)卫生局在收到上报材料后20日内要完成设置审核。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新政策扩大群众就医选择 省卫生厅医政处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黑龙江省已先后出台四个文件,鼓励和引导民营医院的发展。目前,黑龙江省已有5家百张病床以上的民营医院在哈运营。新措施的出台,再次减少了对民营医院的政策限制,允许民营资本兴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且规定其设置距离和科目上不用再“避让”公立医院,基本使其与公立医院在设置、管理等方面上获得了基本同等的权利,由此必将使医疗市场的竞争将更为激烈,群众的就医选择空间也将进一步加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