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非法行医追究责任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2日01:35 东南快报 | |||||||||
本报讯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卫生部门对医疗机构执业或者医师执业等事项的行政许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将追究责任,最严重的可按照刑法处理。昨日,省卫生厅转发了《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意见的通知》。 卫生行政、监督部门有下述行为将追究责任:不认真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失职、渎职或其他不作为行为的;对确切线索的群众投诉举报压案不查、隐瞒
《通知》要求,对单位责任追究以通报批评的方式进行,对个人负责追究按照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其中组织责任分为5种内容,最轻的为:通报批评,最重的为,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