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捅死同窗被判缓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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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2日03:36 山西晚报 | |||||||||
本报11月11日讯 (记者 霍雪飞 实习生 牛潇潇)今日,平定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持刀致人死亡的14岁少年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去年12月30日17时左右,阳泉市平定县锁簧镇第一初级中学学生王某,因回家一事与同学马某发生争执。随后,王某持刀将马某左大腿捅伤,后马某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案发次日王某在家属的陪同下到平定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家属赔偿马某家属经济损失3.5万
庭审中,法庭考虑王某系初犯和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又未满十六周岁,故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张保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