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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消协公布七大“霸王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2日05:16 时代商报

  一次性餐具的强行收费;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当面看好,过期概不负责……省消协于昨日正式公布了今年的七大“霸王条款”,并邀请有关人士座谈,共同探讨如何从根儿上治理“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事例1]客人入住宾馆,超过中午12时退房,加收半天房费;超过晚6时结账,需要付全天房费。这样的计费方式是否合法?

  [点评]专家认为,入住宾馆的客人身在他乡,针对宾馆提供格式条款的问题处于弱势状态,很多情况下是出于无奈,明知利益被侵害也没办法,这就使得提供服务的一方更有机会为自己预先制定有利条款而不顾对方的合理要求。现在,有钟点旅馆出现,宾馆服务按小时收费,不失为一种合理方法。

  辽宁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守仁认为,酒店“行规”属于霸王条款,酒店、宾馆的“惯例”做法对消费者有失公平,旅客住宿一天的时间应为24小时,在没有特别约定“不满一天按全天计价”时,消费者住宿不足24小时,酒店就不应该按24小时计价。酒店的做法已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霸王条款”事例2]到酒店用餐,强制客人必须用一次性餐具、餐巾(湿巾),在客人结账时直接向客人按每人份收取3-5元的费用是否合法?

  [点评]专家认为,酒店提供的各种服务项目,有的消费者需要,有的不需要。因此,经营者在提供某项服务时,应当事先征求消费者的意见,并应特别说明需要收费的项目。从合同成立的法律规定来看,需要有明示的要约与承诺的过程。经营者的说明可以视为要约,消费者同意才能视为承诺。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霸王条款”事例3]一些商家为了达到推销商品的目的,在做促销广告的最后,加上“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点评]针对这条“霸王条款”,记者采访了一些业内人士。沈阳市一家大型超市采购部门负责人直言不讳地告诉记者:“超市贴出‘最终解释权’的告示也有自己的苦衷。”“在促销活动中往往有些事件无法预料,为了避免意外事故带来的损失,所以给消费者一种提前告示;也有个别消费者为了个人利益,投机取巧,专门钻促销的空子,占商家的便宜,商家为此需要采取一些自我保护措施。”辽宁社科院省情研究所所长梁启东说,商家通过持有“最终解释权”,确实有可能获得短期利益,在与消费者的关系中暂时处于强势地位,但付出的是信誉和顾客忠诚度的流失,从长远看,其实并不合算。

  [“霸王条款”事例4]离银行公布的下班时间还有30分钟,银行工作人员却告知,已内部结账,不再办理存取款业务。银行及其营业机构在公示的营业时间之内,拒绝向消费者提供服务。

  [点评]专家表示,该惯例不恰当,而且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49条“商业银行的营业时间应当方便客户,并予以公告。商业银行应当在公告的营业时间内营业,不得擅自停止营业或缩短营业时间”的规定。银行营业时间公示牌属于要约,并以行为作出承诺。以行为可作出承诺的,是不可撤销要约。因此,银行在规定的营业时间内,不得拒绝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同时,专家们还针对到照相馆冲洗照片,照相馆声明,“如果意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偿同类、同量胶卷,不负担其他责任”;某些商店、卖场贴有“当面看好,过期概不负责”;洗衣店声明“干洗、水洗过色本店不负责任”、“洗后衣物须在规定时间内取走,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等“霸王条款”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记者 冯岚 朱洲 实习生 丁瑶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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