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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索赔再起波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2日07:26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索赔1001万元劳动争议案在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复庭,令人意想不到的是———

  ■武法本报记者李传君周春影要求四川长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1001万元服务补贴的劳动争议案10日下午在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复庭。不料,开庭不到30分钟,原告、被告代理人在举证、质证时因各自举出一份文号相同但内容抵触的文件,双方再次发生激烈争执,均称对方文件有伪造嫌疑。原告代理人申请对两份文件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得到法庭同
意后,审判长宣布休庭。

  公司违约?原告违规?

  周春影在诉讼中称,她从1997年8月起在被告公司上班,1998年11月8日起担任被告公司副总经理兼办公室主任。2002年底,双方补签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1998年8月1日至2005年1月18日,约定条款第十四条规定:为保证乙方(周春影)在甲方(公司)工作稳定,同时为提高乙方工作服务质量和工作责任心,甲方给乙方每月13万元服务补贴,补贴发放方式为在合同期满后一次性发放。2004年7月起,周的工作主要是负责对外考察等,故不用每天到公司报到。可到了2005年1月18日合同期满后,被告拒不支付给周共计1001万元的服务补贴。

  四川长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则称,原告在2004年7月多次缺勤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于2004年7月28日将原告辞退。公司称与原告没有签订或补充签订过《劳动合同》,因此不存在所谓服务补贴的约定条款。

  “66号”文件:孰假孰真?

  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审理认为,周春影所提交的《劳动合同》有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具有合法效力。在合同第十四条中除了约定合同期满一次性发放每月13万元服务补贴外,同时还约定当乙方(周春影)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甲方(公司)辞退或乙方提出辞职的情况下,甲方可以不予支付服务补贴。因此,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周春影要求公司支付1001万元服务补贴的申诉请求。

  周春影不服仲裁委员会裁决,向武侯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今年9月8日开庭审理。此时被告称他们与原告没有签过合同,至于合同上所谓服务补贴等条款是原告随意添加的,法院随后委托鉴定,结论为合同上手写添加的文字和印章产生的时间应该在2003年4月以后。

  10日复庭后,原告、被告双方继续举证、质证。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被告公司2004年7月19日发出的“66号”文件,文件称原告被公司外派工作,每天不需要考勤,合同约定待遇不变等。可当审判长就此要求被告质证时,被告也拿出一份2004年7月19日由被告发出的“66号”文件,内容与原告提交的文件完全抵触,由此引起双方争执。本报将继续关注这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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