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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捕歹徒要避免无谓的牺牲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2日08:16 潇湘晨报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员、湘潭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马长生

  建议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员、湘潭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马长生教授认为,陈瑞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首先,犯罪嫌疑人石天文认定为小偷没有疑问,因为在死者身上
发现了作案工具,死者妻子也承认了死者具有偷窃习惯,且曾经因盗窃被判刑。其次,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小偷在被抓捕的过程中持刀抵抗,就是属于“正在进行行凶”,而且暴力拒捕时偷窃行为转化为抢劫,可以进行无过当防卫。在本案中,也没有证据证明是陈瑞先动刀,如果小偷没有暴力拒捕,陈瑞没有必要将他杀死。而且陈瑞自己也受了伤,其他口供也得到了证实。

  马长生认为,对于社会治安问题,应加强警民结合,组织、调动群众进行综合治理。因此政府对人民群众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当给予支持和奖励,支持正当防卫行为。

  马长生介绍,群众在抓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及时扭送公安机关,千万不要对其进行殴打;在遇到歹徒暴力拒捕时,应当敢于实行正当防卫。当然,在抓捕过程中,市民也要有必要的自我防卫措施,避免无谓的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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