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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激辩“以暴制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2日08:18 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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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遭暴力性不法侵害应允许“以暴制暴”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专家邬明安

  要正确界定陈瑞用刀刺死“小偷”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首先我们必须确定盗窃犯罪嫌疑人石某行为的性质。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在盗窃行为被陈瑞当场发现后,为抗拒陈瑞的抓捕,又当场实施了以暴力抗拒抓捕的行为,这是新的暴力行凶的侵害行为,使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性质由盗窃转化为抢劫。因此,陈瑞在防卫过程中刺死的就并不是一般的“小偷”,而是持刀行凶的抢劫犯罪行为人。

  我们再来分析陈瑞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行为要负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正当防卫是法律所鼓励的一种权利行为,正当防卫的行为不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也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判断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我们一般应当从防卫的手段程度与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防卫所保护的利益与防卫行为所损及的利益来进行综合的比较权衡,从而判断防卫行为是否“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一般而言,对一般的非暴力不法侵害,如一般的盗窃行为,防卫人不宜采取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手段,否则就容易导致防卫过当。但是对于暴力性的不法侵害行为,应当允许防卫人“以暴制暴”,尤其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法律允许公民采取致不法侵害人死、伤的防卫手段,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这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无过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无过当防卫的目的,就是为了鼓励公民积极地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勇敢地与严重暴力犯罪作斗争,用正气压倒邪气,对这种严重地危及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无论采取什么防卫手动,也无论是否造成不法侵害人身伤亡后果,都应当按照正当防卫认定,而不应当属于防卫过当。法律是向普通公民昭示: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活动,应大胆地行使防卫权,而不用担心防卫过当的问题。

  通过对石某行为性质的分析以及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和无过当防卫的规定的分析,就不难得出以下结论:陈瑞的行为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抢劫犯罪行为,陈在其自身生命安全遭受威胁的情况下,持刀防卫以制止不法侵害人的行为,应当属于正当防卫,符合刑法关于“无过当防卫”的规定,而不属于防卫过当。

  反对

  陈瑞行为有不妥之处

  ★法学硕士阳永恒

  从理论上讲,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通常要考虑以下因素:其一,从意志上看,防卫人对自己的行为产生怎样的后果,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其二,从行为方式上讲,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具体指在防卫的性质、手段、强度及后果等方面与不法侵害明显地不相适应,而且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造成了重大损害;其三,从时间上看,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其四,从法益目标上讲,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行为,而且还要考虑利益与价值的大小。

  从意志上看,陈瑞出于自卫将小偷刺倒在地后,依然将对方在一条堆满砖头的路面上拖了数十米,这属于间接故意的伤害行为,它极可能加速小偷的死亡。陈瑞这样做的理由是唯恐对方有同伙来报复,但却没有合理根据,事实证明这只是一种臆测,属于假想防卫,况且即使有帮凶,也没有必要将小偷拖几十米,陈瑞这里的假想防卫和采取的措施显然是不合理的。在小偷失去反抗能力之后,陈瑞不能再采取其他的伤害行为。但这一伤害行为情节轻微,不是造成小偷死亡的根本原因,陈瑞即使不必负刑事责任,死者的家属却可以就这一行为向陈瑞提起民事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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