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大学生回乡支教竞选村委会主任引发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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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2日09:57 正义网-检察日报 | |||||||||
本报西安11月11日电(记者倪建军) 大学生马永红休学回乡支农支教,竞选村委会主任初选时得票最多,不料却被取消候选人资格,从而引发了一场诉讼。日前,这起备受关注的案件已有结果。11月10日,陕西省洛南县法院当庭宣判:确认马永红具备候选人资格。 今年21岁的马永红是洛南县麻坪镇合兴村人,也是这个村的第一位大学生。20
10月中旬,合兴村举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选民登记时马永红也榜上有名。许多村民认为马永红有知识有抱负,休学以来,又创办了农民协会,给村民传授核桃及烤烟种植技术,相信他能够担当带领大家共同致富的重任。村委会班子初选,村民推选马永红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初选中他得票最多。谁知,初选结果公告时却没有了他的名字。随后,该村的村民选举委员会贴出《关于取消马永红候选人资格的说明》,称马永红属非农业户口,没有选民资格。 马永红认为,自己虽然是非农业户口,但已将户口迁回原村,并在村里居住,同时履行了村民的各项义务,具备选民资格,选委会无端取消自己的候选人资格,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于是,他将村民选举委员会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候选人资格,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洛南县法院受理了此案。在这起引起广泛关注的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刘斐等3位律师免费为马永红辩护,法庭也启动特别审判程序,免收了马永红的诉讼费。11月10日,法院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确认马永红具备村委会班子候选人资格。 法规链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二条: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在取得户籍所在地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一)结婚后居住在配偶所在地的村,户口未迁移的;(二)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仍在原村居住并履行该村村民义务的;(三)因受聘在居住地工作,不能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