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报告必须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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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2日14:23 深圳晚报 | |||||||||
环评报告必须公布 报审文件须附对公众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 北京消息据新京报报道,环保总局昨天在其网站上公布《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办法》拟规定,环评报告书在审批前,必须向公众公布其主要内容,
《办法》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单位,或者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委托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15个工作日内,向公众公告建设项目及环评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环评的程序和主要内容等信息。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完成后、报送环保部门审批前,也要向公众公告,公开征求公众的建议和意见。 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应当包括位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范围内,可能受到该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建成后的环境影响的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民个人,居民代表或者居民委托的律师,相关领域的专家和关注该项目所涉及的公众环境权益的单位和个人。 对于征求的公众意见,必须登记存档。在报审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必须附上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马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