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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纠纷持棍伤人 一审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2日15:12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戴应凯

  本报讯听闻有人在校园内殴打学生,两名村巡逻队员高某、朱某前去阻止。期间,两人与被阻止对象发生纠纷。其中一名巡逻队员便手持木棍击打对方,并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昨日,晋江市法院一审宣判,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校园发生暴力事件

  今年1月17日下午3时许,陈埭镇人小刚、小华(化名)等9人雇面包车来到陈埭某中学,欲找学生报复以前的纠纷。

  这时,刚好校内学生小木(化名)放学走出学校大门,小刚等3人便一拥而上,殴打小木。小木赶紧往学校里面跑,并告诉了学校教师,教师立即打电话要求当地村巡逻队前来处理此事。

  村巡逻队员高某和朱某随即骑摩托车赶过来。此时,小刚、小华等人所雇面包车已经离开学校。

  手持木棍打伤2人

  高某和朱某一路追赶,在离学校不远处,两人发现面包车将其拦下。一番检查后,两人在车内搜出一根木棍。

  随后,两名巡逻队员要求驾驶员将车开往村委会解决。此时小华、小刚等人下车与他们理论,并发生打斗。混乱之中,高某持木棍击打小华的脸部、小刚的头部。

  后经法医鉴定,小刚左头顶部损伤为重伤,十级伤残;小华左眉弓部及鼻部损伤为轻伤。

  在庭审中,高某辩称自己是被对方打倒在地后才与对方对打,而且当时并不知道自己伤了人;其辩护律师认为高某的行为是防卫过当,应定性为过失致人重伤罪。

  法院认为,高某的辩解与事实不符,系故意非法损伤他人身体健康,而不是过失伤人,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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