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五环内每500米只能设置1个爆竹零售场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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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3日01:22 京华时报 | |||||||||
五环内的间隔至少500米 逾期未售完须收回 本报讯(记者赵升)今后,五环以内地区,每500米的范围内只能设置一个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且存放总量不得超过100箱。昨天,市安监局颁布实施《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暂行办法》(下称《办法》)。
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相关的申请书、变更申请书等文书由市安监局统一格式,电子版可从市安监局网站(www.bjsafety.gov.cn)下载。 该《办法》施行的同时,2004年11月1日颁布的《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暂行管理办法》废止。 办销售许可证不收费 《办法》规定,本市颁发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不收费。烟花爆竹批发单位、零售单位申请销售许可证的日期为每年3月15日至12月15日;临时销售网点申请销售许可证的日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 花炮未售完须收回 《办法》规定,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必须从本市规定的批发单位采购烟花爆竹。批发单位负责统一配送,并负责收回临时销售网点在许可期满后未销售的烟花爆竹。 城八区不设批发单位 根据《办法》,安监部门将在房山、门头沟、大兴、通州、昌平、怀柔、顺义、平谷、密云、延庆各设立一个区县级批发单位,其他区县不设立批发单位。 五环内至少隔500米 鉴于建筑密度大小的考虑,《办法》规定五环路以外地区,300米范围内只能设置一个零售场所;五环路以内地区,500米范围内只能设置一个零售场所。 零售店不少于20m2 根据《办法》,零售场所相对独立,专柜、专人销售,销售和存放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烟花爆竹零售场所烟花爆竹产品的存放总量不得超过100箱。 作假者3年不许申请 依据《办法》,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销售许可证的,销售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销售许可申请。 ■相关新闻 储存仓库须专人守护 本报讯(记者赵升)昨天,市安监局下发《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储存仓库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通知要求,1000平方米以上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专职安全监管人员不得少于5人。1000平方米以下的仓库,专职安全监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此外,通知还要求1000平方米以上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与城镇规划边缘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30米。 |